|
|
|
|
|
黑龙江省药品监督局主要职能
黑龙江省药品监督局负责对药品(包括中药材、中药饮片、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、抗生素、生化药品、生物制品、诊断药品、放射性药品、麻醉药品、毒性药品、精神药品、戒毒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卫生材料、药品包装材料等)的研究、生产、流通、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。其主要职责是:
一、贯彻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,拟定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。
二、监督实施规定药品标准,制定黑龙江省药品标准;初审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、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物目录。
三、初审新药、仿制药品、出口药品、中药保护品种和淘汰药品;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制度;负责药品的再评价、新药临床试验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。
四、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;依法核发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生产、经营许可证;组织实施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安全认证工作。
五、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、经营质量、中药材生产质量、医疗单位制剂质量管理规范;负责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认证;依法核发药品、药品包装材料生产企业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。
六、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、临床实验质量管理规范。
七、监督检定、抽检药品生产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的药品质量,发布黑龙江省药品质量公报,依法查处制、售假、劣药品行为和责任人,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。
八、审查药品、医疗器械广告、负责药品的行政保护工作,指导全省药品、医疗器械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。
九、依法监管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、毒性药品、放射性药品、戒毒药品及特种药械。
十、监督实施药品批发、零售企业资格认定制度和处方药、非处方药、中草药、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。
十一、贯彻实施执业药师(含执业中药师)资格认证制度,负责执业药师(含执业中药师)考前培训和注册工作。
十二、利用监督管理手段,配合宏观调控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及黑龙江省医药产业政策。
十三、组织指导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。
十四、领导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。
十五、承办黑龙江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|
|
|